郑某非法经营案,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(判决缓刑)

成功要点

  王律师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,以当事人为首犯及悔罪表现为出发点,最终结果检察院不予批捕,法院判决缓刑

【案情简介】

  被告人郑x,女,40岁(1977年2月18日出生),公民身份证号码:×××,汉族,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,初中文化,农民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,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,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。

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,2016年6月至8月间,被告人郑x伙同吴x(现在逃)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xx村一出租院内,非法销售柴油837.04吨,货值人民币5456665.95元。2016年8月2日被告人郑x被民警查获,当场在其承租的院落中扣押油罐3个,油罐内存油品为30230升。该油品经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为柴油;经北京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,扣押送检普通合格-20号柴油;另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30230升柴油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:鉴定基准日2016年8月2日,价值人民币186216.8元。上述扣押柴油30230升暂存于北京宏星澳新储运有限公司。

【辩护内容】

  辩护意见:

  被告人郑x属于首犯,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,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请求从轻处罚。

【最终审判】

     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。对被告人郑x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一)项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被告人郑x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【相关法律】

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

 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 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 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 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