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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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类犯罪-缓刑减刑案例
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涉案金额5亿元(成功减轻量刑)
【成功要点】王律师通过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,以当事人非实际控制人且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轻为出发点,成功地将检察机关建议6-10年的刑期,在建议范围内从轻量刑。
张美玉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(成功从轻判决)
被告人张美玉,女,1982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,汉族,大学文化程度,案发前系银河财富(北京)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,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营里镇前南河村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,同年8月25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。
黄德林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(成功从轻判决)
被告人黄德林,男,1984年11月29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,汉族,出生于甘肃省民乐县,高中文化,中金信安投资基金(北京)有限公司副总裁,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。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,于2010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,当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7日被逮捕;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。
马东宇、王佳丽集资诈骗二审(成功发回重审)
抗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马东宇,男,1993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,满族,初中文化,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。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...
郑某非法经营案,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(判决缓刑)
【成功要点】王律师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,以当事人为首犯及悔罪表现为出发点,最终结果检察院不予批捕,法院判决缓刑。
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涉案金额3000万元(成功减轻量刑)
【成功要点】王律师通过对案情尽职调查和详细解析,将犯罪主体由个人定性为集体犯罪,并且成功将情节严重的非法集资罪变为情节不严重的量刑范围内。
非经济类犯罪-改判重审案例
张×1职务侵占罪一审(判决缓刑)
被告人张×1,女,1961年11月6日出生,于2015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,2016年2月26日,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。
孙海龙故意伤害一审(成功从轻判决)
被告人孙海龙,男,1977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,蒙古族,大专文化,系公司经理,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;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8年9月24日被羁押,同年10月1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。
刘秀玲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(成功发回重审)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刘秀玲,女,1963年10月18日出生,唐山市人,汉族,高中文化,唐山市衬衣厂会计(已退休),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14日被逮捕,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。
郑某非法经营案,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(判决缓刑)
【成功要点】王律师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,以当事人为首犯及悔罪表现为出发点,最终结果检察院不予批捕,法院判决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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